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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

     为了加强城乡房屋管理,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居住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使用,根据《城市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结构装修、设备等部分损坏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其操作程序如下:

1受理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根据申请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

  收齐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图纸,了解房屋建成年份和使用状态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

(3)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险情特别严重的房屋一定要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得出准确的结果。

(4)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房屋危险等级(ABCD)。

5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按等级规定,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书

  报告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规费交清后方能发放,发放后资料迅速归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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