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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01月15日 22:31     小编:蔡蔡     |0     点击: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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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价检规〔2011〕36号

  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附件,略)规定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六)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时,除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应公布二手房房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三)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六)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贯彻办法。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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